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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3
浏览量:552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文/李军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某某出生时右臂丛神经受到严重损伤,两断两撕裂一撕脱。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伤后果系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以下是笔者参加鉴定听证会时发表的意见。


受患儿程某某父母委托,本人依法出席贵中心举行的此次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根据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本人所知的医科学知识,我们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医院)在为接生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以下详述(事实陈述部分见民事起诉状)。
一、未尽告知说明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根据医院病案中的生理产科入院记录第二页和病程记录第二页“2013.5.17 16:00”的记载,医院医务人员已预估胎儿为巨大儿。但医院在产科知情同意书中并没有告知产妇或其他家属,巨大儿顺产的话,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以及哪些风险发生概率较高?在医院病案之产科知情同意书中,也未告知产妇有剖宫产选择权;尤其是巨大儿情形下,医院也未建议患方可以选择剖宫产。病程记录第二页“2013.5.17 16:00”的记载显示,医院在距离患儿出生15分钟之前,才告知患方分娩有一定风险,其后仅仅是告知患方“必要时剖宫产”。这一告知,对医患双方来说其实都毫无意义,因为从告知到患儿出生只有15分钟的时间,根本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也没有给患方选择权。
因此,我们认为由于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使患方失去了选择最佳分娩方式的机会。

二、医院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1、产科检查不完善、不真实。在生理产科入院记录第二页中的“产科检查”记载,“宫高32cm,腹围102cm”估算胎儿体重应为3264+200g,而医院其后估计的胎儿体重却为“3700±200g”。根据2013年5月17日的B超报告单上记载的双顶径92mm、腹围334mm、股骨长72mm,推算出来的胎儿体重为3245g。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医院估算的“3700±200g”是从何而来的?虽然,我们也知道胎儿体重估算与实际有误差。但根据医院已测量的宫高、腹围计算出来的数据不应该有误差,除非其根本不会计算。如果其实事求是地根据宫高32cm腹围102cm预估胎儿体重为3264+200g,那么我们只能认为根据宫高腹围数据得出的体重是对的,只是与实际有误差。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医院病历中的宫高腹围数据与预估的胎儿体重数据,必有一假。
2、病历不完善、产检不完善,缺少产程观察记录,导致无法对产程进展状况进行准确判断。如产程进展过程中,产妇宫口开大情况、先露下降情况、宫缩强弱、胎心音;产程进展是否顺利,如果不顺利,发生于第一产程还是第二产程,产程进展不顺利的原因是什么;人工破膜的具体时间?等等。由于缺少这些记录,导致我们无从判断。
产检不完善体现在:根据医院病历显示,既然医院已预估为巨大儿情形下,除了对产妇骨盆进行外测量外,为排除头盆相对不称,以正确评估阴道试产的可能性,依诊疗常规还应对产妇骨盆进行内测量。但医院的病历中缺少骨盆内测量的记载。
3、产程图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医院病案中的产程图的记载,在具体时间上有误。按照医院记载的起始时间,始于11:40分,每格推进一个小时,依次应该是12:40分、13:40分、14:40分、15:40分。但医院在产程图中记载15:00分的这一栏,显然应当是属于15:40分以后的时间栏;15:00分应显示在其记载15:00分栏的前一栏中间位置。由此可知,医院产程图时间进展的描述显然是错误的,已无法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

4、助产不当;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直接暴力牵拉胎头导致原告肩颈分离,造成臂丛神经严重损伤。根据儿科学对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定义,该种损伤是由于分娩时暴力或过度牵拉胎头导致胎头肩颈分离所致。医院病案之分娩记录中,其记载当时发生了肩难产,但处理肩难产的手法就是“屈膝,娩后肩,腹部加压”。并在括号内注明是多人帮助下。在其简单的记载中,我们不知道其让产妇屈膝的程度,是否让产妇双手抱膝以尽量减小骨盆倾斜度?
我们所知道的是,根据曹泽毅先生或乐杰先生主编的《妇产科学》,解除肩难产通常的5个手法中,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是先娩出前肩;旋肩法和牵后臀娩后肩法,是先娩后肩。但我们根据医院分娩记录中记载的“屈膝,娩后肩,腹部加压”,却无从得知其究竟采用的是哪一种或几种解除肩难产的手法。更无从得知其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因为分娩记录的太简单。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认为医院当时的处理措施不当,在眼见胎儿重度窒息又无法娩出胎肩的情况下,直接暴力牵拉胎头而将胎儿拽出母体。
医院还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中的“手术、操作医师”栏内签名的王某梅,经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并未查询到其为注册医师的信息,而是护士。
综上可知,医院在为患儿母亲接生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诊疗常规之处,是导致患儿程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的直接原因。在此,我们恳请与会专家从医科学专业角度,对本病案进行审视,并给出一个客观公正之意见。
此致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患方代理人:李军律师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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