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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职务侵占罪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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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律师以案释法:职务侵占罪

/李军律师

王某是开封市某公司职工,因为单位没有设保安,夜里就由单位的男同志轮流值班,由于单位离王某家很近,有时同事还让其代替值班。王某一个月间利用单位电话打色情电话的费用共计11215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某是单位职工,其主观上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单位电话,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单位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之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并取得公司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罪 名 解 说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1、须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事实发生,且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安徽省内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上则为数额巨大,量刑档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1项事实的发生,须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利用职务便利所为。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非法占有的形式,不限于自己占有。非法占有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形式。

所谓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通常情形没有太大争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较难认定的情况,如侵占股东股权之情形,恐怕就不能一概而论。对此,需要专门论述,此处不论。

3、行为人不存在客观或主观上的阻却事由。

二、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有三种类型:

1、发生于单位内部的共同犯罪,即职务侵占行为人均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分工合作以达到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二是没有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与有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勾结,利用有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数额加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本单位以外的行为人与本单位有职务便利的行为人勾结利用该行为人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以主犯所具有的身份属性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的特殊类型: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与其中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易言之,主犯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主犯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文章开头所引述的案例中,表面上看,王某并没有直接将单位价值11215的财物装入自己的腰包(即非法占有),似乎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非法占为已有之要件。但是,对王某用单位电话拨打色情电话而使单位损失11215话费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解释为:王某通过拨打色情电话而将单位的11215转化为自己所有。因为,拨打色情电话与其业务无关,纯属于个人消费范畴。据此,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附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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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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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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